商品檢驗法規
- 91修正「一百十五筆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有關其他(或相關)檢驗規定中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並自即日生效。
- 92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
- 93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
- 94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作業程序
- 95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9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97機電類商品檢驗不合格申請重新報驗處理原則
- 98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99硫化橡膠管試驗報告作業要點
- 100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 101外銷水產品倉儲廠驗證基準
- 102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
- 103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檢驗標準CNS12492第5.8節,能源效率應符合能源主管機關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能字第一一二五八O二四八五O號公告修正「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104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 105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