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1200065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1年11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1200079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2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42000768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規定,並自94年1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0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62000097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規定,並自96年02月1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320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01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5053884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