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420005590號令訂定全文6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2202042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深層海水:指海洋斜溫層內且深度二百公尺以下,具低溫、潔淨及富含營養鹽之海水。
   
(二) 深層海水原水:指未經處理之深層海水。
   
(三) 驗證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三、 深層海水原水之型式係指深層海水原水之取水源頭座標及深度。
四、 申請人得依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向驗證機關申請深層海水原水委託試驗,由驗證機關赴廠取樣,依驗證標準執行磷酸鹽及矽酸鹽試驗,並核發產品試驗報告。
五、 工廠檢查規定:
   
(一) 申請人申請工廠檢查,除依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檢附文件(免附第三款製造流程圖)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辦理:
1、 縣(市)政府核發深層海水原水取水設施許可函及內政部核發深層海水取水管線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證明影本。
2、 工業技術研究院或其他第三公信團體核發之深層海水原水水下管線定位證明。
3、 深層海水原水取水設施配置圖(含管線配置圖)。
4、 深層海水原水水質監測計畫(含水質檢測方法概要)及最近三個月水溫監測及取水量資料影本。
5、 深層海水原水輸送管路維護保養計畫。
   
(二) 驗證機關應依附表一所列檢查項目執行工廠檢查,不適用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五點附表。
   
(三) 檢查人員應填具「深層海水原水取水工廠檢查紀錄」(附件二)一式二份,經檢查人員及工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工廠代表人一份。
   
(四) 發生颱風、地震或其他可能影響取水及輸送管路穩定之環境變動時,廠場應採行必要措施以確保原水品質。必要時,驗證機關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檢查,進行取水設施檢查。
六、 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僅證明產品為特定取水源頭座標及深度,其有效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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