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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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角 鏡 加以處理。 步驟 1: 須儘可能藉由以下方法來避免分配:(1)將欲分配之單元過程分成 兩個或多個次製程,並蒐集與這些次製程有關之投入與產出數 據,或(2)擴大產品系統以涵蓋與聯產品相關之其他功能。 步驟 2: 如分配無可避免,系統之投入項與產出項在其不同之產品或功能 作分配時,須以能反映產品與功能間之基本物理關係的方式為 之;即是,它們須能使因系統所交付予產品或功能的在量之改 變,反映在投入項與產出項之改變。 步驟 3: 如僅以物理關係無法建立或作為分配之基礎,在產品及功能間之 投入分配,須能反映彼此間之關係。例如,投入與產出的數據可 依聯產品相對於聯產品經濟價值之比例分配之。 (三) 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之分配程序 1. 前述之分配原則與程序亦可應用於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情況。 物料原有特性的改變應加以考量。此外,特別是對於原始與後續的產品系統間 之回收過程,系統界限應予鑑別與說明,以確使遵守分配原則。 2. 然而,基於以下原因,這些情況需另外加以審慎斟酌: (1)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以及堆肥、能源回收及其他可歸納為再使用/回收再利 用之程序)可能意謂原料之提煉與製造以及產品最終處置的單元過程相關之投 入與產出,可供一個以上的產品系統所共用; (2)再使用與回收再利用可能會改變在後續使用中物料的原有特性; (3)當界定關於回收過程之系統界限時須特別注意。數個分配程序可應用於再使用 與回收再利用。 (4)如可行時,共用單元過程之分配程序須使用下列順序,以當作分配之基礎: (a)物理性質(如質量)(b)經濟價值(如相對於原始物料的市場價值之廢料或回收 物料市場價值)或(c)回收物料的後續使用次數。 捌、生命週期衝擊評估(LCIA) (CNS 14044 第 4.4 節) 一、通則 ʕശ͏ɓ´ʞϋʞ˜ 195 ಂ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