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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涼蓆」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6/07/21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2089
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涼蓆」檢測結果.jpg

  宋代詩人蘇舜欽在「夏意」詩中描述:「別院深深夏席清,石榴開遍透簾明。樹蔭滿地日當午,夢覺流鶯時一聲」,自古「涼蓆」即提供人們在炎炎夏日涼爽愜意坐臥之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市售涼蓆商品之品質安全及標示正確,於105年4月間在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百貨商行及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件涼蓆商品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1件「甲醛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另「過氧化氫」及「限用塑化劑」等2項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至「中文標示」部分初步檢查有13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720「蓆」進行「過氧化氫」、「限用塑化劑」及「甲醛含量」等3項品質檢測,另依「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過氧化氫」及「限用塑化劑」等2項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甲醛含量」項目計1件(項次2)平均值為每公升4.0毫克(mg/L)不符合國家標準甲醛釋出量平均值每公升0.5毫克(mg/L)以下之規定,及其最大值為每公升5.4毫克(mg/L)超過國家標準規定之每公升0.7毫克(mg/L)。
二、中文標示:初步檢查計13件(項次1、4、5、7、8、10、11、12、13、14、17、18、19)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項目包括未標示「製造商(屬進口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尺寸」或「製造日期」,附縫上所標示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與外包裝上標示不一致。
  標準檢驗局說明,涼蓆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有關本次品質抽測不符合之商品,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辦理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去(104)年標準檢驗局在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百貨商行及賣場等通路亦隨機購買20件涼蓆商品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2件「甲醛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部分初步檢查有19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與今年檢測結果比較,今年不符合情形已有下降,顯示市售涼蓆商品在該局104年公布檢測結果後,已獲相關業者重視,該局將持續監督管理市售涼蓆商品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強調,「甲醛」目前是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同時國際癌症研究組織已證實「甲醛」會對動物造成癌症,吸入過量的「甲醛」會導致人體呼吸道發炎、引起頭痛、脈搏加快等症狀,與皮膚接觸則會引起皮膚炎及皮膚過敏等症狀,「甲醛」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道極度不適,而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甲醛」環境中,可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健康危害。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涼蓆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選購商品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並注意商品品質。
二、建議挑選涼蓆商品時,可先嗅聞查看有無刺鼻異味,如發現刺鼻氣味,可能有化學物質殘留,應儘量避免購買。
三、民眾購買後,可以先用水將蓆表面反覆擦洗,再放到通風處晾乾,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20-149023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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