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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購「木製板材」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3/11/29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503

  木製板材為普遍用於辦公室或家居等室內場所之裝修材料,若其甲醛釋出量不符合規定,恐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2年購買10件木製板材進行檢測,結果甲醛釋出量1件不符合(項次7),商品檢驗標識3件不符合(項次6、7、8),中文標示4件不符合(項次4、6、7、8)。

壹、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木製板材分別依據國家標準CNS 11029「裝修用集成材」、CNS 1349「普通合板」、CNS 11818「單板層積材」、CNS 9909「中密度纖維板」檢測「甲醛釋出量」,及依據「商品檢驗法」、「木製板材類商品檢驗作業規定」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甲醛釋出量1件(項次7)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甲醛釋出量平均值1.9 mg/L,已超過甲醛釋出量F3等級平均值1.5 mg/L以下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有3件(項次6、7、8)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分別為商品檢驗標識模糊無法辨識(項次6、8);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項次7)。
(二)中文標示:計有4件(項次4、6、7、8)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分別為未標示露出材面(項次4);本體標示模糊無法辨識(項次6、8);未有中文標示(項次7)。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甲醛釋出量)」不符合且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已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參、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強調,木製板材商品於製造過程中會使用膠合劑,有些膠合劑會釋放出甲醛,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效應,若經由呼吸道吸入會造成肺功能減弱,並會對皮膚產生過敏,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已將甲醛列為疑似致癌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將其列為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木製板材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木製板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如附表之圖例)之木製板材(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mark)。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製造年月日或批號、品名、原產地,及甲醛釋出量符號是否標示清楚,甲醛釋出量符號為F1、F2或F3之任一種標示,3種符號中,阿拉伯數字愈小表示甲醛釋出量愈少。
三、於室內裝修完成後初期請注意室內通風,最好勿急於遷入新居,宜通風一段時間再入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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