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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太陽眼鏡」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3/04/10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831

  太陽眼鏡主要功能為減少太陽眩光,並同時減少眼睛接受紫外線之照射,以達到保護眼睛健康之目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瞭解市售太陽眼鏡品質,111年間於雲嘉南地區之眼鏡行及賣場等隨機購買50件太陽眼鏡進行檢測,結果涉眼睛健康之紫外線項目皆合格,濾光鏡分類編號及偏光效果與標示等不符合案17件,「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案12件,「中文標示」不符合案26件。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市購太陽眼鏡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67「眼睛及臉部防護-太陽眼鏡及相關眼鏡配戴物-第1部:一般使用之太陽眼鏡」(106年版)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本次檢測結果涉危害人體眼睛健康之紫外線項目皆符合規定,不符合之品質項目為「透光率(可見光透光率)」、「偏光效率」及「穿透平面角度」,共計17件(項次1、4、8、14、16、18、20、26、29、32、35、37、38、39、40、41、42)。
太陽眼鏡應依可見光透光率檢測結果標示正確濾光鏡分類號碼,本次檢測結果發現廠商聲明「濾光鏡分類」號碼與檢測結果不符,另「偏光效率」及「穿透平面角度」無法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
(一)「中文標示」:計有26件商品(項次1、5、7、8、9、13、14、15、16、17、18、19、20、22、24、25、27、30、41、42、45、46、47、 48、49、50)未依CNS 15067(106年版)第12 節規定標示完整資訊。
(二)「商品檢驗標識」:計有12件商品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分別為無商品檢驗標識4件(項次28、45、48、50)、商品檢驗標識與製造商、委製商或進口商不相符5件(項次31、32、41、42、47)、眼鏡本體與吊卡之檢驗標示不一致2件(項次21、39),涉虛偽標記1件(項次9)。
參、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指出,平光式(無度數)太陽眼鏡已於97年4月15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實施日期起,輸入及運出廠場之太陽眼鏡,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符合CNS 15067後,始可於市場上流通。另為提升太陽眼鏡安全性,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局已要求109年3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應施檢驗太陽眼鏡須符合106年新修訂之CNS 15067規定,該新修訂標準主要係提升太陽眼鏡「透光率」、「偏光效率」及「穿透平面角度」等品質要求。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平光式(無度數)太陽眼鏡商品,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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