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輪胎本體須烙印或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輪胎製造日期越接近購買日期越好。三、106年1月1日起超過製造日期6年之新品汽車輪胎不得安裝於汽車或陳列販售。四、建議輪胎使用期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五、當輪胎磨耗至磨耗指示平臺時,不應繼續使用,否則會降低輪胎抓地力,特別是行駛濕地時,可能造成車輛打滑、失控而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