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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優惠產地證明書

  • 發布日期:2002/07/30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五堵辦事處
  • 資料點閱次數:6490

壹、說明
輸出商品經到達國列為優惠關稅品目者,均可申請。

貳、申請

填具申請書及產地證明書向當地檢驗機構、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
附送有關文件:
貨品輸出經關放行裝運之證明文(裝船品、出口報單、提品)。
原料來源及加工製造等有關證明文件。
裝運提單副本。
出口商銷貨發票副本。
進口原料加工出口者,附繳海關進口證明書等文件。如為實施優惠關稅地區進口原料加附進口原料證明書及其申請書。
為配合貨品與產地證明書同時送達受貨人,必須於貨品驗關裝運前申請先行發給產地證明書者,得檢同有關貨證需同時送達之證明文件,向指定之發證機關申請先行發證,但應於驗放後四十五天內補送海關驗放證明文件銷案。
繳費。
領取領證憑單。

參、發證
經審核所附證明文件與申請內容相符,發給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

肆、查證
發證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

伍、附註
一般產地證明書比照辦理,但免附送(四)(五)兩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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