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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3則

  • 發布日期:2025/11/10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點閱次數:1729

近年來政府機關仍時有發生業務登載不實、濫用公務資源等違失事件,不僅損害機關形象,亦影響民眾對公部門之信任。

為強化本分局同仁法治觀念,避免因缺乏認知誤觸刑法相關規定,本室蒐集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案例,揭示公文書登載及公務資源運用潛藏之風險案例3案,提醒同仁嚴守勤務規範及公器公用原則。

案例1   權限逾越與查驗怠忽,小動作造成大風險

◎案例事實:

負責進口商品報驗、取樣、先行查核及封存等相關公務之甲,未經主管同意或授權,擅自取用主管專用章加蓋於申請書「審核」欄位,使文書外觀呈現已完成審核之虛偽狀態,另,甲明知依法應實際赴現場查驗,以確認業者申請先行放行之商品是否符合規定事由,仍未履行查驗義務,即擅自於申請書承辦欄位加蓋職章並登錄管理系統,影響機關公文及系統管理正確性,經機關主動調查依法處申誡2次,並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涉犯法律: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偽造文書罪、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策進作為:

1. 強化權限管控與印信使用管理。

2. 落實作業程序與實地查驗責任。

3. 建立誠信教育與責任文化機制。

 

案例2   濫用勤務資源辦私事的代價

◎案例事實:

某員警於值勤期間駕駛巡邏車執行勤務時,未經核准擅自跨轄前往鄰近醫療機構,替私人關係對象慶祝生日,並將過程拍攝上傳至社群平台,引發外界關注。經查,該員警當時確有違規跨轄使用警用巡邏車,且行為與公務無關,屬於私事性質,違反勤務規範與公務倫理。其本人事後坦承行為不當,並主動繳回因越區使用所衍生之油資費用21元。該行為經檢舉後並啟動內部調查屬實,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並調職,後續移由司法機關偵辦,經地檢署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其繳納處分金新臺幣1萬元充公庫。

◎涉犯法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策進作為:

1. 出車審核與行車紀錄監控留痕機制,防杜濫用。

2. 違規人員應調職原職並接受法紀教育。

3. 定期車輛使用稽核與人員行為紀律宣導。

案例3   手機變禮物,公務變私用,一念之差釀刑責

◎案例事實:

某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前任處長甲,依業務需求編列公務費用購買2部蘋果手機,作為公務聯繫使用,惟其後卻將該手機出借供女兒使用,另一部手機作為配偶生日禮物,明顯脫離公務用途,違反公器公用原則,案經舉發,檢廉機關依法搜索其住處,查扣相關手機並確認事證屬實。法院審理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計二罪,個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兩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兩年,並准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應於一年內繳納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國庫。

◎涉犯法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

◎策進作為:

1. 高價或3C設備列管使用紀錄並簽收責任人制度化。

2. 嚴禁「臨時借用」模糊管理,違者依法辦理。

3. 對行政瑕疵者除懲處外,應檢討業務費資產購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