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9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 發布日期:2023/10/11
- 發布單位:檢驗技術組
- 資料點閱次數:135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02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絡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09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局112年9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
議紀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
頁 , 請 自 行 於 (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
ctNode=8850&xq_xCat=b&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
照。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財團法
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精密
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台
中)、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電電測有限公司、世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世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鴻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譯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抄件
檔 號:
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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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9 月 8 日(五)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簡任技正振雄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本局第六組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
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
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
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二、本局第三組
1.依 111 年 12 月 22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11660 號商品解釋令: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含
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商品之檢驗標準 CNS 3615 第 5.14 節規定「空調機之冷
氣季節性能因數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
用,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2106440414.pdf)網址下
載參閱。
2.依 112 年 1 月 9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1244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配線用插頭及插座(包括具無線控制、有線網路控制、定時控制、
聲音控制、移動感應、光感應、計算用電度數功能者)等 8 項商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3244598541.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12 年 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033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濾(淨)水器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4021031161.pdf)網址下載參閱。
4.依 112 年 2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07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貯備型電熱水器商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5482503566.pdf)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12 年 2 月 20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320 號商品解釋令: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
壺」商品(電熱水瓶)CNS 12625 第 5.7 節,電器之每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st,24
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7033715536.pdf)網址下載參閱。
6.依 112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580 令訂定「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
水設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8324855420.pdf)網址下載參閱。
7.依 112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680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
2
相關檢驗規定」(開飲機、飲水供應機、貯存式電開水機),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8324653690.pdf)網址下載參閱。
8.依 111 年 2 月 22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01200 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削鉛筆機等 22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3C 電池充電器 CNS 60335-2-29(108 年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45586135054.pdf)網址下載參閱。
9.依 110 年 6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319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風扇商品等 7
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具有二次鋰系電池者),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24858610037.pdf)網址下載參閱,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表列商品具二次鋰系電池者,向本局申請證書延展時,除原檢驗規定文件
外,應另提供電池指定資料。
10.依 110 年 6 月 30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5070 號書函「個人用之電保暖器具」等 18
項機電類商品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修正對照表,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88627485926.pdf)網址下載參閱。
三、第三組
依據 110 年 6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3190 號修正公告,有關電風扇、真空吸塵器
(吸水清潔機)、電動食品碾磨器,電動食品混合器、電動榨汁機、燙(整)髮機及電
動按摩器具等 7 項商品,內部具有鋰系電池者,其單電池(包含電池組內之單電池)
應符合 CNS 15364(102 年版)及電池組應符合 CNS 62133-2(107 年版)或較新於前
揭標準之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之要求,並提供其他國家驗證機構之驗證文件(證
書)或 TAF 認證試驗室之試驗報告。其中取得 TAF CNS/IEC 62133-2 認證之試驗室,
以 CNS/IEC 62133-2 進行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者,其試驗報告上應有 TAF logo 並應符
合 TAF 相關規範;另外因 CNS 62133-2 目前尚非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之標準項目,爰
出具 CNS 62133-2 試驗報告時,不得有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編號,或其他會造成他人
誤解之符號。
四、第三組
本局於 112 年 1 月 9 日以經標三字第 1113001244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其中電子式家用配線用開關將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列檢,其公
告檢驗標準有 CNS 60669-1(109 年版)及 IEC 60669-2-1(2021),經查目前國內 CNS
60669-1 尚無試驗室取得 TAF 資格、而 IEC 60669-2-1 僅有兩家取得 TAF 資格,且均未
向本局申請成為指定試驗室。建議有檢測能量之試驗室可儘速申請 TAF 資格,並向本
局申請成為指定實驗室。
五、第三組
依據本局 109 年 9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3521 號書函,再次重申電機電子類商品
型式試驗報告數據引用規定及作法:
1.已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相同商品,其他申請人經原報告名義人同意授權,提供樣品予
原核發報告之試驗室並申請型式試驗,該試驗室應確認樣品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
一致,且適用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始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出具該相同商
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3
2.原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數據不得引用:
(1)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
安全等依規定不得作為申請證書或相關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文件者。
(2)已引用其他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者。
3.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應確保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有效性,其有效性可至本局「商品檢驗
業務申辦服務」系統(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相關資訊,若引用之型
號或證書經廢止者,則不得引用其數據。
4.引用他人數據之型式試驗報告除應符合原相關規範外,其報告內容另應載明型式比對
結果、需加測之項目、測試數據引用及其結果判定,並註明被引用之型式試驗報告編
號及數據引用出處等足以清楚鑑別之敘述。
5.另為確保商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
準或其他本局認為有必要者,凡型式試驗報告被引用或引用同一數據之其他相同商
品,將一併辦理購、取樣檢驗或將其證書設定為逐批查(檢)核。
6.除前述型式試驗報告數據引用之規定外,引用他人數據之型式試驗報告請額外註明,
原型式試驗報告對應驗證登錄、型式認可之證書號碼,或原型式試驗報告未向本局申
請證書,以加速本局審查。
六、第三組
修正:
空氣調節機現行檢驗標準未包含 CNS 16014「智慧家庭之裝置互連協定」規定,若業
者因應市場需求,商品具有「互連協定設計」且經前揭標準試驗符合後,可於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型號後加註(具通
訊埠)字樣,如「ABC(具通訊埠)」作為識別商品有無「互連協定設計」。另商品本
體標示之型號,可標示為「ABC(具通訊埠)」或標示為「ABC」及在本體明顯處標示
(具通訊埠)以供識別。
七、112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4
討論議題:
議題一:第三組及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考量目前燈具產品結構及顏色之特殊性,常見單張證書有數百個型號以上,為簡化證書
型號登錄,經評估顏色、色溫可以使用代碼來表示,提出以下方案(現場請台南分局說
明):
燈具商品申請證書登錄時,在燈具本體有標示完整型號,型式試驗報告亦有列出所有型
號前提下,證書上登錄之型號其顏色、色溫部分可使用代碼來表示,並須於型號後以括
弧備註代碼之意義,案例:證書上登錄型號 ABC*#(*字元代表燈罩之顏色,W 白、B
黑、R 紅、…;#字元代表光源之色溫,P 為 3000K、Q 為 6500K、…)。
京鴻檢驗科技公司意見:
1.證書登錄之型號以代碼取代燈具顏色及色溫後,是否會影響進口報關?例如型號為
ABC*#,進口報關型號是 ABCWP。
2.代碼是否僅限於最後 2 碼,是否可分散在型號中間?例如:A*B#C。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節錄 103 年 9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議題 2 第 3 點之結論供
參:
若證書登錄之型號允許廠商使用代碼字元,建議是否也一併開放型式試驗報告也可使用
代碼字元,僅被評估須執行測試的相關型號須完整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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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依據本局 112 年商品檢驗驗證業務研討會第 1 次會議之會議紀錄(議題六決議),商品
驗證登錄證書及型式認可證書上的型式後面可加註其他字元。
2.燈具商品申請證書登錄時,在燈具本體應標示完整型號,型式試驗報告亦列出所有型號
前提下,證書上登錄之型號,其顏色、色溫部分可使用代碼來表示,並須於型號後以括
弧備註代碼字元之意義,案例:證書上登錄型號 ABC*#(*字元代表燈罩之顏色,W
白、B 黑、R 紅、…;#字元代表光源之色溫,P 為 3000K、Q 為 6500K、…)。
3.型式試驗報告與證書之主型式不可使用代碼字元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