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商品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及樣品數
- 發布日期:2002/07/29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7470
商 品 名 稱 |
型 式 認 定 原 則 |
應檢附技術文件 |
樣 品 數 |
---|---|---|---|
建築用防火門 |
如附件。 |
如附件 |
3組 |
建築用鋼筋 |
依適用之 CNS (或國外)標準之種類符號規定。 |
A |
1公尺2支 |
家庭用壓力快鍋 |
鍋蓋結構、材質。 |
ABCD |
3只 |
電線用鋼管 |
依 CNS (或國外)標準之種類規定。 |
A |
1支 |
車用輕便液壓及螺旋千斤頂 |
依適用之 CNS (或國外)標準之種類及構造。 |
ABCDG |
2台 |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 |
直徑、體積、厚度、形狀、材質、等級、規格及性能。 |
如附件 |
足夠測試數 |
座椅安全帶 |
安全帶種類、捲收器種類、固定器種類及帶扣裝置之型式。 |
ABCD |
足夠測試數 |
手提電動工具 |
馬達輸出功率大小﹝超過 300W,300W以下﹞。 |
如附件 |
2具 |
鋼 (鐵)製壓縮氣瓶及液化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除外) |
依適用之 CNS (或國外)標準(或規範)之種類規定,並不使全長(以耐壓部分為限)或內容積有超過50%之變化者。 |
AE |
3只 |
鋼 (鐵)製液化氣瓶(限液化石油氣鋼瓶) |
如附件。 |
如附件 |
如附件 |
鋼 (鐵)製索及纜 |
股之構造。 |
A |
索徑之 40倍加30公分,若有鍍鋅者長度另加50公分 |
家庭用燃氣烤箱 |
設置方式 (桌上型、固定型)。 |
ABCD |
1台 |
燃氣灶 |
設置方式、燃燒器數量、燃燒器材質 (金屬或陶瓷)。 |
ABCD |
2台 |
即熱型燃氣熱水器 |
安裝方式。 |
ABCD |
2台 |
荷重用吊鉤及鉤環 |
依適用之 CNS(或國外)標準(或規範)之型式規定。 |
ABCDE |
2只 |
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 |
接頭材質。 |
ABCD |
5只 |
滅火器 |
依 CNS 1387 之藥劑種類規定。 |
ABCDE |
5具 |
滅火器零件 (滅火設備用橡皮管、噴嘴、噴嘴開關閥及橡皮管輪盤整套組成) |
依 CNS 11177之滅火設備種類。 |
ABCD |
1組 |
減壓閥 (家用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及附錶控制調整器) |
1調整器:一小時能減壓之液化石油氣質量,以每小時四公斤為界。 2附錶調整器:一小時能減壓之液化石油氣質量,以每小時四公斤為界、附錶連接方式。 |
ABCD |
6只 |
液化石油氣鋼瓶用開關 |
依 CNS 1324之閥基部符號規定。 |
ABCD |
6只 |
高壓鋼瓶閥 |
依 CNS 10848之種類符號規定。 |
ABCD |
3只 |
乙炔鋼瓶閥 |
依 CNS 4152之種類符號規定。 |
ABCD |
3只 |
汽車用 18吋以下輕合金盤型輪圈 |
胎環直徑、寬度。 |
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
5只 |
手推嬰幼兒用車 |
結構 (含煞車裝置)。 |
ABCD |
2台 |
嬰兒搖床 |
結構。 |
ABCD |
2台 |
嬰兒學步車 |
結構。 |
ABCD |
2台 |
溜冰鞋與滑溜板 |
1四輪溜冰鞋:構造。 2直排輪:構造 (含煞車裝置)。 3滑溜板:構造。 |
ABCD |
溜冰鞋3雙 滑溜板2只 |
噴燈、一般填充打火機及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 |
本體材料及構造 |
ABCD |
最少需含紙箱一箱且數量不得少於三十個 |
備註: 表列技術文件英文符號表示如下: A、產品型錄及 4x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 B、使用說明書 (如必要之安全裝置、安裝、操作與維護等事項之說明)。 C、零組件清單 (如零組件名稱、尺寸、規格、使用材料、滅火藥劑、液壓油料)及零組件圖。 D、產品組立圖。 E、分析或計算資料 (如吊鉤之危險斷面積、鋼瓶各部之厚度、鋼瓶(含CO2滅火器無縫鋼瓶)之熱處理)。 G、油壓迴路圖。 |
附件
壹、建築用防火門:
同型式判定原則
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試驗室判定同型式防火門。
二、同型式防火門組,除本原則規定之變更外,其餘均須與原型式防火門相同。
三、同型式防火門組五金配件之替代規定如下:
(一)替代之五金配件必須基本設計相同且已於其它具有相同結構、相同或較高防火時效之門組上通過驗證者,始得替代。
(二)所有制動機件 (例如:鎖、門閂及鉸鏈等)數量不得減少,但增加時不得破壞防火門結構及防火性能。
四、防火性能要求及容許之尺寸等變化:
(一)同型式防火門,其防火性能不得低於原型式防火門。
(二)同型式防火門容許之尺寸變化
1同型式防火門之尺寸不得大於原型式防火門,尺寸縮減時並應符合三、(二)節之規定。
2同型式防火門其門扇與門框之縫隙尺寸須介於原型式防火門最小值與最大值之範圍內。
3防火門門扇之高度、寬度尺寸公差為1公分。
(三)其它改變
1同型式防火門,其制動機件 (例如:鎖、門閂及鉸鏈等)之間距改變,必須依照原型式防火門之相對縮小尺寸百分比變更。
2具有鑲嵌玻璃結構之同型式防火門:
(1)鑲嵌之玻璃型式及其開孔部固定框之結構與固定方式,應與原型式防火門相同,不得有所改變。
(2)鑲嵌玻璃得取消或其開孔部之數量不得多於原型式防火門,且每一開孔部之玻璃尺寸,在長度與寬度方面,均應較原型式防火門為小,厚度亦不得減少。
(3)同型式防火門開孔部之邊緣與門扇周界間之距離不得減小,且尺寸縮減之防火門其開孔部之尺寸必須依照原型式之相對縮小尺寸百分比縮減。
五、同型式判定之申請應由原型式試驗申請者檢具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原型式試驗報告、與原型式變更對照表及註明符合本原則之條款,向原型式試驗單位提出申請判定。
說明:
一、有關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中第四、(二)項規定之尺寸範圍,得由申請者於辦理型式試驗時,於檢附之技術文件上載明適用之尺寸;試驗室經判定後,於試驗報告中一併載明該適用之尺寸。
二、於同型式判定原則實施前業已完成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之案件,得由原申請者參照本原則第五點之規定檢具適用之尺寸技術文件,向原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判定適用之尺寸範圍,俾將該尺寸範圍併於原型式試驗報告中。
三、配合業者申請防火門同型式之判定,試驗室應依業者需求補發原型式試驗報告副本。
四、各試驗室於執行防火門型式試驗累積經驗後,得對新增同型式判定項目做成建議,經本局邀請各試驗室研議後,得修訂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
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 一 ) 商品型式之詳細構造圖說。
( 二 ) 材料說明。
( 三 ) 施工方法、管理、注意事項及相關附帶條件。
( 四 ) 門組主副構成材及五金配件等原廠出廠證明及型錄。
前項第一款應加註下列事項:
( 一 ) 樣品之型號、防火時效及加熱等級。
( 二 ) 商品檢驗標識及前款加註之位置。
貳、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應檢附技術文件:
( 一 ) 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 二 ) 以適當比例詳細畫出之商品圖形。
前項第一款應加註下列事項:
( 一 ) 樣品之型式代號。
( 二 ) 商品檢驗標識及前款加註之位置。
參、電動手工具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產品外觀及重要內部整體結構或重要零組件之相片及組裝爆炸圖。
(二)電源線之驗證證明文件。
(三)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板銅軌圖。
(四)重要零組件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五) 手提電磨機、手提圓盤電磨機固定側緣盤及移動側緣盤抗拉強度、研磨輪保護罩伸長率之供應商測試證明。 (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3265、CNS 3266 標準5.4節規定。)
(六)手提電動圓鋸機凸緣材質之供應商測試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9811標準5.4節規定。)。
肆、鋼 (鐵)製液化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
型式認定原則:
(一)構成鋼瓶瓶身鋼板之塊數為二片或三片。
(二)使用同一化學成分標準以同一製造方法製造之材料,在同一容器製造廠以同一製造方法製造之容器。
(三)以鋼瓶內容積種類分為三個區間:充填內容物重量四公斤以下、十公斤以上二十公斤以下及五十公斤。
(四)同一鋼瓶規格者,變更實際使用之板厚在百分之十以下者。
(五)不變更熔接之種類、熔接材料及熔接條件者。
(六)不增加在計算鋼瓶耐壓部分厚度時所使用之抗拉強度或降伏點值。
(七)不致增高耐壓試驗壓力者。
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商品設計結構圖(含鋼瓶厚度之計算)。
(二)以適當比例詳細畫出之商品圖形。
(三)零組件、材料與規格等說明表及材質來源(證明或測試報告)。
(四)商品簡要製造流程圖。
送測樣品數:
樣品三只(依商品型式並就商品之最小及最大規格,分別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