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進口檢驗
- 發布日期:2002/07/30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33905
壹、說明
經公告為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不得輸入。
貳、報驗
1.填具申請書與合格證(電腦上線單位免附)向到達港口(機場)檢驗機構報驗,其屬經指定需經型式認可者,並附具檢驗機構型式認可之證明。
2.附送有關結匯證件或海關報單或其他銷貨證件。
繳費。
3.領取並貼掛檢驗標識。
參、取樣
1.在商品堆置地點作外觀檢查。
2.依國家標準之規定取樣,並給取樣憑單。
3.報驗商品經取樣後未獲檢驗結果前,非經報准不得擅自移動。
4.輸入商品,其體積龐大或需特殊取樣工具取樣,無法在碼頭倉庫取樣者,得申請具結提運封存於指定地點取樣檢驗。
肆、檢驗
1.依規定標準執行檢驗,評定合格或不合格。
2.未定標準者,依暫行規範或標示成分檢驗。
3.因特殊原因,其標準低於規定標準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4.檢驗時限超過五日以上得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予封存。
伍、發證
1.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者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2.經檢驗不合格者,報驗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請求免費複驗一次。
3.複驗就原樣品為之,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不能再加檢驗者,得重行取樣。
陸、附註
輸入應施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之商品,並須依照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之規定辦理(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檢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