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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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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施檢驗

  • 發布日期:2002/07/30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8780

壹、申請報驗
1. 申請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並檢附必備文件送報驗受理員受理。
2. 受理員執行審核文件、核計費用、登記編號、註明時間、附領證憑單。
3. 出納員開立收據、收繳規費。並填製費用收入日計表、收據併同會計室規定有關資料送該室行事後審核。申請人繳費、領取收據。
4. 標識管理員核發檢驗合格標識,填註標識號碼。申請人領取標識。
5. 報驗單位主管審核報驗案件、核章,審核員填管制表並核發領證憑單。申請人領取證憑單。

貳、取樣、檢驗
1. 代施單位主管派員取樣。
2. 檢驗員取樣,並填紀錄表陳核。
3. 主管派遣檢驗員檢驗品質,檢驗員完成品質檢驗,並填紀錄表陳核章。案送報驗單位。

參、發證歸檔
1. 合格案由校對員編證、校對。
2. 簽章員蓋簽署人章,監印員蓋鋼印(港口分局加蓋驗訖章),主管核章。
3. 不合格案經報驗單位主管審核後派員註銷標識並轉送交書記員填發「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4. 發證員發合格證書或不合格通知書予申請人。收回領證憑單。
5. 檔案管理員整理存檔資料,依檔案規定歸檔保存。

進口商品代施檢驗報驗發證作業流程說明

壹、申請報驗
1. 申請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並附必備文件送報驗受理員受理。
2. 受理員執行審查文件、核計費用、登記編號、附領證憑單、受理註明時間。
3. 出納員開立收據,並收繳費用。並填製費用收入日計表、收據併同會計室規定有關資料送該室行事後審核。申請人繳費,領取收據。
4. 檢驗標識管理員核發檢驗合格標識,並填註標識號碼。申請人領取標識。
5. 報驗單位主管審核報驗案件核章,審核員填管制表並核發領證憑單,申請人領取領證憑單。

貳、取樣、檢驗
1. 報驗發證單位將申請書副本交代施檢驗單位或本局檢驗單位,經主管派員取樣。
2. 代施單位檢驗員取樣後填外觀紀錄表送核章後連同樣品交品質檢驗員行品質檢驗。
3. 本機關取樣者,檢驗員取樣填外觀紀錄表送核章後連其樣品傳送給代施檢驗單位。
4. 代施單位主管派遣品質檢驗員執行檢驗工作,檢驗員依CNS或相關規定檢驗,檢驗結果並填品質檢驗紀錄表陳核。
5. 代施單位將檢驗結果紀錄傳送至原報驗單位,業務主辦員審核並陳主管核章。

參、發證歸檔
1. 報驗發證單位校對員憑經審核核章代施檢驗單位紀錄表,合格者編證、校對證書。
2. 簽章員蓋簽署人章。
3. 監印員蓋鋼印主管核章後交予發證員。
4. 發證員將製妥合格證書發予申請人,收回領證憑單。
5. 不合格案主管派員註銷檢驗標識或封存(安全項目)。
6. 若不合格案由書記員填妥「檢驗不合格通知書」經核章後發予申請人。
7. 檔案管理員將上述存檔資料整理,按檔案規定歸檔。

肆、封存、標識查核
1. 若申請人申請具結核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報驗單位憑檢驗單位或代施單位送至之申請書及外觀檢驗紀錄表(合格者)審核並陳第一層主管決行核發。
2. 申請人領取通知書憑向海關申請放行提貨運至自行指定地點存置。
3. 三天內由檢驗單位派員封存,並填封存紀錄表陳主管核章,若違反封存規定案應陳報處理。
4. 檢驗合格後,請領核發合格標識者應於十日內先予業者電話聯絡,派員查核。
5. 查核人員依規定查核,填紀錄表送核章,主管核章後,符合規定案歸檔。若不符合規定案應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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