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如有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1、基本設計已變更或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影響應受檢驗事項變更之系列商品,應重新試驗並簽具符合性聲明書。2、前款之變更不影響應受檢驗事項者,應於技術文件中加註變更情形,如改變型式(或型號)應重新簽具符合性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