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方式與目前之逐批檢驗方式有何不同?可有簡化之規定?
- 發布日期:2023/02/14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6434
(1)經指定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每批商品均須向本局報請檢驗、逐批經取樣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以及於商品本體上附加商品檢驗標識等程序,始得將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
(2)經指定為實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應先取得型式認可證書,方可報請逐批檢驗。商品已取得型式認可者仍須逐批報驗,但檢驗過程中時得以書面審查、逐批(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等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相較於逐批檢驗者,可加速每批商品通關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