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業者說明會
- 發布日期:2008/04/28
- 發布單位: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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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眼鏡已於今(97)年1月24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為使產製或進口是項商品業者能明瞭此新訂定之檢驗相關規定及檢驗程序,並提早因應,該局於今(97)年2月26日舉辦1場說明會,加強對業者宣導。
為確保消費者眼睛健康,該局規劃公告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品目,經參考各國管理方式及本局所建立風險管理評估研究,規劃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並於97年4月15日起實施。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太陽眼鏡需符合檢驗規定(CNS 15067「太陽眼鏡」)者,始得於國內販售。
本次說明會相關之公會、協會代表及業者皆踴躍出席,與會人員對本局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品目皆表示贊同並將配合辦理。該局於說明會中簡介檢驗制度作業流程、試驗報告作業規定、費用及標示等規定,並邀請商業司說明太陽眼鏡依商品標示法標示相關規定,最後舉行綜合討論與意見交流,以達到雙向溝通。會中解答業者關於太陽眼鏡列檢相關問題,俾於檢驗業務推行。該局各分局亦派員參加,將於會後在各分局舉辦一場說明會,向轄區內太陽眼鏡業者宣導本局檢驗相關規定及檢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