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C澄清證書之必要條件,重點在於必須符合安全規則。
- 發布日期:2008/11/27
- 發布單位: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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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主題:CPSC澄清證書之必要條件,重點在於必須符合安全規則。內容:
美國華盛頓特區-11月10日星期一,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 (CPSC)無異議表決通過,說明消費商品所要求的符合性證書,需符合CPSC的安全規定。
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指出3項主要討論議題:1)誰必須提供證書;2)證書以如何方式呈現;及3)CPSC就一般驗證的執行效力。
首先,發證過程將簡化,簡化方式為限制核發證書的機構,為僅限於事先已依據產品標準登記過之機構。CPSC決定進口商品只有進口商需要核發符合性證書。
外國的製造業者和進口自有品牌商品的廠商不需要核發證書,並且不需要在證書上列出負責人。在美國製造的商品,只有國內製造商需要核發證書,自有品牌廠商不需要核發證明書,並且不需要在證書上列出負責人。
其次,本次決議重申2008年消費者商品安全改革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s Act of 2008,CPSIA),可以使用電子網路簽發證書的規定,多樣化的電子證書可隨商品、批發商及零售商而提供。為檢驗需要,只要能立即提供電子證書,電子證書亦可以在產品裝運通海關時,伴隨其他電子文件由網站寄送。
最後,CPSC集中執行力在使商品能符合安全要求。CPSC認為每個公司都被預期能儘速符合新證書要求的必要條件,CPSC目前將集中心力在規定符合基本安全的規定,而不是在證書本身或其格式上。關於其他的資訊和相關規定,請至CPSC網站查詢(www.cpsc.gov)。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