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八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2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電器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七九O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3有關本局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泡)(限檢驗緊密型螢光燈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第4.11節規定「發光效率:依第7.2.11節計算,數值應不低於經濟部能源局之公告值」,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O一O號公告訂定「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4有關本局應施檢驗「一般照明用低壓交流預熱起動型直管式、環管式及瞬時起動型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691第6.7節規定「發光效率為螢光管初期特性之全光束與螢光管功率之比值,應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三九四O號公告修正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版本。
- 5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125第5.17節規定「發光效率應符合能源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四六○三九八○號公告訂定「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6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含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3615第5.14節規定「空調機之冷氣季節性能因數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三O五O號公告修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7應施檢驗太陽眼鏡或太陽眼鏡鏡片如屬漸層式濾光鏡,其濾光鏡分類號碼得跨二連續分類號數標示,惟不得跨標示至最大號數四(屬特殊用途之深色太陽眼鏡)。
- 8商品檢驗法第五十四條所定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驗相關業務,包含派員透過遠距方式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
- 9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鑑費,其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本發布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標五字第O九三五OO二五八三O號令。
- 10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以經標三字第一○六三○○○二二○○號令發布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
- 11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燃氣烤爐等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3603(一百年版)及CNS 13604(一百年版)所引用之國家標準CNS 13602版本,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版。
- 12「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二次鋰電池/組)
- 13「巴克球益智磁鐵組」商品為整套、整組、多顆(即二個以上)或搭配相關組合配件之磁鐵組,可供兒童任意排列組合玩耍使用,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依材質歸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8505.11.00.00-1(金屬製)或8505.19.00.00-3(其他材料製),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該類商品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14「身高尺」商品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品目範圍。
- 15「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擴大使用電子檢驗標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