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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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且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配合 CNS 1431 修正,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 目,製造日期超過 6 年者將判定為不合格,不得進口或出廠銷售,以落實商品源 頭管理之責。 標準檢驗局說明,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亦將針對新品「汽車用輪胎」加強市 場查核,若發現製造日期超過 6 年仍於市面上陳列販售,且屬 106 年 1 月 1 日以 後進口或運出廠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第 4 項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 銷售。倘銷售者違反該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法第 60 條之 2 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標準檢驗局呼籲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新品「汽車用 輪胎」,另提醒銷售者勿提供製造日期超過 6 年之該項商品,避免影響消費者權 益,此外,該局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汽車用輪胎」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本體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汽車用輪胎」。 (圖例為 或 )。 二、選購標示清楚、詳細及製造日期較接近購買日期之商品,輪胎製造日期會標 示於胎邊,由 4 個數字組成,前 2 碼代表生產週別,後 2 碼代表生產年分 (西元),例如:1114 代表西元 2014 年第 11 週製造。 三、依車廠提供之車輛使用手冊選購及使用輪胎。 四、使用時要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 石頭或其他受損等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 五、建議輪胎使用年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 10 年。 相關列檢資訊已置放於標準檢驗局網頁之最新消息之公告項下,網址為 http://www.bsmi.gov.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7123 洽 詢。 ʕശ͏਷ɓ´ʬϋɓ˜ 199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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