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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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龍頭標示 LF 四、106 年 1 月 1 日起製造日期超過 6 年之新品「汽車用輪胎」不得 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105 年 11 月 11 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避免消費者安裝製造日期過久之輪胎影響行車安全,公 告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查核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 6 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輪胎為汽車非常重要的組件之一,它不僅承受汽車全部載 重負荷,輪胎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為此該局自民國 69 年 4 月 1 日起 將新品「汽車用輪胎」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要求進口或內銷出廠之新品汽車用輪 胎皆須經檢驗符合 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後,始得於國內市場上販 82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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