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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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建議事項 有關探討燃氣煮飯器測試及比較與電子鍋能源耗用量之量測結果,由燃氣煮 飯器實測過程及量測不同燃料別器具能源耗用量之差異等所獲心得,對於檢測人 員及使用者應注意事項,其建議如下: 一、 國家標準部分 (一) JIS 2103 及 GB 16410 標準對於燃氣煮飯器要求須有熄火安全裝置,以避免 煮飯燃燒器或保溫燃燒器因溢湯及風吹等而使火焰熄滅,造成瓦斯外洩,引 起氣爆或火災之發生。而 CNS 13604 並未強制要求燃氣煮飯器須有熄火安全 裝置,僅要求須進行有風狀態測試,惟煮飯器使用場所大部分於廚房,一般 較少於有風狀態之環境使用,反而容易因溢湯造成熄火。故建議 CNS 13604 於燃氣煮飯器規範中參照 JIS 及 GB 標準將熄火安全裝置列入要求。 (二) 依 CNS 13604 進行 3 台燃氣煮飯器樣品之熱效率檢測,其結果分別為 54 %、55 %、56 %,高於標準要求熱效率至少 40 %甚多。另依 GB 16410 進行 相同樣品之熱效率檢測,其結果分別為 56 %、57 %、58 %,符合 GB 標準 要求 55 %以上,故建議可參照 GB 16410 修訂 CNS 13604 燃氣煮飯器熱效率 需達 50 %以上,使業者皆能生產較高熱效率之產品以節省能源。 二、 檢測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 以 CNS 13604 試驗條件(燃氣丁烷;燃氣壓力 3.3 kPa)檢測樣品編號 2,量測 結果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為 128 ppm;另依 GB 16410 試驗條件(燃 氣丙烷;燃氣壓力 2.8 kPa)檢測樣品編號 2,量測結果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為 15 ppm,前述 2 項標準不同測試條件,其量測結果相差 8.5 倍, 故檢驗單位引用不同標準執行燃氣煮飯器檢測時,應特別注意使用燃氣類別 及壓力之差異性。 (二) 燃氣煮飯器熱效率之檢測,依 CNS 13604 (燃氣丙烷;燃氣壓力 2.8 kPa)規 定,於煮飯器盛入最大煮飯量之二倍水量,而水的初溫要等於室溫,然後蓋 上鍋蓋點燃燃燒器,當水溫升至較初溫高 45 ℃時開始攪拌及器具維持燃燒 48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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