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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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參加本(105)年 2 月 26 日與 3 月 25 日於臺北總局與臺中分局舉辦之旅行箱產品 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業者說明會。 本次說明會課程主要針對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相關檢驗規定進行宣導,包括 旅行箱列檢緣由、檢驗範圍、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檢驗規定、標示查核、規 費、檢驗不合格案件處理、市場監督及罰則等。 鑑於市場上之旅行箱產品部分具有複合性功能,本次說明會並宣導商品品目 係參考公告貨品分類號列,如業者有疑慮,則請向該局以品目查詢單核判是否屬 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範圍;其中檢驗項目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 能試驗、行走試驗;另有關化性試驗項目,由業者應於技術文件中依 CNS 15331 規定之材料品質要求提出商品不得含有有害物質的確效證明供該局審查;並為使 與會人員瞭解中文標示應標示事項,以降低報驗後中文標示不合格率,本次說明 會亦加強說明旅行箱應標示事項,其標示內容需包括產品名稱、主要材質、 尺度及裝載重量、製造日期(年、月)、產地、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地 址、電話。若為進口者,並應標示代理商、經銷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如:使用後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式等)、倘有 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如: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倘非供 14 歲以下者使用之產品,應標示警語「不適合 14 歲以下者使用」等。 本次說明會在該局人員詳細說明下,與會人員皆認同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 將旅行箱列為應施檢驗品目之措施,同時也在意見交流課程提供相當多寶貴之建 議。 綜合討論與意見交流,現場討論熱烈 162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