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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187 期

辦理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修正說明會

紀要

正字標記係我國為推行國家標準 (CNS),

公告選定國家標準項目所實施之自願性驗證

制度。經濟部依標準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於民國 40 年 7 月 20 日發布實施正字標記管理

規則,規範正字標記之圖式、驗證條件及相

關申請、管理等程序,期間歷經多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 97 年 10 月 22 日。

為精進正字標記管理制度相關作為,並

考量執行業務實際需求及現行檢驗程序之簡

化,達成簡政便民之服務目標,經濟部於 103

年 9 月 5 日以經標字第 10304603840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正字標記管理規則部分條

文,修正範圍共計 20 條,其中與正字標記廠商相關之部分,包含簡化申請文件、

刪除不合格報告得申請「複核」之機制、取消檢驗合格之正字標記產品使用期限

限制、採認其他標章檢驗報告及變更產品檢驗單位等相關規定。

為協助正字標記廠商對於新修正發布條文及應配合辦理事項有更清楚之認

識,標準檢驗局自103年10月29日起,分別於臺北、臺南、新竹、臺中及高雄等地,

以正字標記廠商為對象,辦理 5 場次之「正

字標記管理規則修正說明會」,由蘇科長宏

修擔任說明會講師,除詳盡介紹正字標記管

理規則相關條文及修正目的外,並另針對正

字標記廠商之權益及應配合事項進行深入解

說。經統計參與之廠商代表及相關人員達

296 人次,會中各廠商人員就法規與實務面

之各項議題皆踴躍提問並進行意見交流,互

動熱烈。

邱紹綱/第一組技士

臺北場說明會情形 ( 蘇科長解說 )

臺南場說明會情形 ( 沈分局長致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