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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新竹分局首頁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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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該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09/11/09
  • 發布單位:新竹分局報驗發證科
  • 資料點閱次數:1513

答:(一)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15日內,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1次。

       (二)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1次;無法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或重新報驗仍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6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