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15日內,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1次。
(二)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1次;無法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或重新報驗仍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6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