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3年01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230008550 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93年01月1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07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5330 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93年7月1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530000450 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03月0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4410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之型式認可,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
   
(一) 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申請書。(SP-01)
2. 產品型錄。
3. 使用說明書。
4. 試驗室審查申請表。(SP-02)
三、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案件之審查
   
(一) 由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前,得先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二) 審查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並予以結案;符合者核發「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
四、 經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同類型之商品得援例以簽陳方式辦理審查。
五、 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
   
(一) 申請人應檢具型式認可申請書、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申請型式認可。
   
(二) 符合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二點之每年生產或進口數量規定,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由審查單位依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於商品報驗發證系統設定報驗數量。
六、 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
   
(一) 組成:視申請商品類別,由檢驗行政組副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檢驗行政組、綜合企劃組及檢驗技術組派員組成,必要時得請相關分局派員參加,並依繫案商品擇定適宜人員(含申請人)與會。
   
(二) 聯絡總窗口:檢驗行政組機械商品科;電子郵件信箱:b031c@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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