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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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第二者評鑑是由顧客實施評鑑;第三者評鑑則是由一個獨立的符合性 評鑑機構所執行。 (二) 「認證」一詞根據標準法第 3 條第 3 項可定義為「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 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意即由政府 主管機關針對施行驗證的機構進行規範及管理,證明其有能力可以施行各項 驗證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及能源使用等,藉以表示驗證機 構之驗證具有公信力,能被消費大眾所信賴。 (三) 「驗證」一詞根據標準法第 3 條第 2 項可定義為「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 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意即由非利益關係人 所提出之書面證明,而對象可能為產品、製造過程、工廠品質管理或服務、 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能源使用等,說明是否符合其適用標準。 二、相關認驗證系統 (一)實驗室、檢驗機構等部分 1. 實驗室:校正、測試及土木工程(ISO/IEC 17025);醫學(ISO 15189)。 2. 檢驗機構:ISO/IEC 17020。 3. 能力試驗執行機構:ISO/IEC 17043。 4. 參考物質生產機構:ISO Guide 34。 (二)驗證機構等部分 1. 產品驗證機構:ISO/IEC 17065。 2. 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品質管理系統、環境管理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及能源管理系統(ISO/IEC 17021-1);食品安全管理系統(ISO/TS 22003);資訊 安全管理系統(ISO/IEC 27006)。 3. 人員驗證機構:ISO/IEC 17024。 4. 溫室氣體確證與查證機構:ISO 14065。 (三)認證機構等部分 2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