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標檢局雙月刊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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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氣量計最大工作壓力之規 定等資料,研擬膜式氣量計最大 工作壓力以 10 kPa 為上限、先前 經型式認證認可且最大工作壓力 超過 10 kPa 之膜式氣量計之處理 方式等 2 項議題,該局於 105 年 1 月 12 日召開「膜式氣量計型式 認證相關法規修正事宜座談會」 討論,由 莊素琴副 局長主持會 與會代表於會議上踴躍發言討論實況 議,出席者包括經濟部能源局、 內政部消防署、膜式氣量計業者、天然氣公用事業單位、膜式氣量計指定實驗室 (國立成功大學航太科技研究中心流量實驗室)、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等共 50 人,經與會代表熱烈表達意 見及充分溝通後,達成以下共識: 一、實務上膜式氣量計雖有較大壓力之使用需求,惟須以業者申請之最大工作壓 力進行安全性及計量性能之追加測試,俟通過後再予認可,該局將與其型式 認證指定實驗室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討論相關配套 措施,並研擬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 點、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相關作業須知等修正草案,於下次會議研商。 二、倘業者有使用需求且該類氣量計也通過上開追加測試,則依申請之最大工作 壓力予以認可,倘業者無使用需求或未通過追加測試,則原認可證書及銘版 之最大工作壓力標示須下修至 10 kPa;至於修正期限,考量業者尚需作業時 間等因素,爰請業者提供其預估之合理期限,由該局併同追加測試之能量建 置時間及測試時程等再予整體評估,一併於下次會議討論;另膜式氣量計型 式(系列)認證之新申請案,在上開法規未修正前,最大工作壓力以 10 kPa 為上限值,工作溫度範圍之下限值及上限值分別為-5 ℃及 55 ℃,請該局型 式認證指定實驗室自即日起配合辦理。 118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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