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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lnspection
新聞報導
一、新版酒測器具檢測規範於 104 年 1 月 1 日上路以提升檢測品質
(103 年 11 月 13 日 )
為確保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量測準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
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新版建議規範 R 126(2012 版 ),並衡酌國內檢測實
務現況,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修正「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
規範 CNMV 126(第 4 版)」,以強化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管理及提升執法公
信力;惟因考量檢測能量建置時程及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版酒測器具檢測
規範將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
次修正重點包括 ( 一 ) 原檢測規範限制電化學式或紅外
線式量測原理之酒測器具
,參考國際規範及考量器具發展日新月異,不再限制感
測元件量測原理。( 二 )
呼氣酒精分析儀應提供國內或國外環境溫度效應測試報告
送審。( 三 ) 初次檢定(新品)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均須執行生理影響量
及記憶殘差效應等 2 項檢測項目,以避免糖尿病患者可能呼出丙酮氣體或因位處
交通頻繁處吸入較高一氧化碳濃度後呼出該氣體,而造成誤判情況,並可確保器
具不受前一受測者呼氣酒精殘留於感測元件,而影響讀值;另重新檢定(舊品)時,
屬紅外線式者須執行生理影響量檢測,若屬電化學式及其他量測原理者須執行記
憶殘差效應檢測。( 四 ) 因應執法需求,除原檢測 0.15 mg/L(毫克 / 公升)乾式標
準酒精氣體外,另加測 0.15 mg/L 濕式標準酒精氣體,以模擬人體口腔呼氣狀態。
( 五 ) 新版檢測規範實施日期以前之舊品,給予 3 年緩衝期,並得適用原檢測規範
要求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標準檢驗局並呼籲,為利酒測器具使用人及民眾辨識,經檢定合格之呼氣酒
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於主機正面均黏貼具有「 」字及有效期限之檢定合格單,
並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以資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