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發布日期:2024/03/20
- 發布單位:檢驗技術組
- 資料點閱次數:2124
存卷
檔 號:
保存年限: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第1頁(共2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張峻源
聯絡電話:86488058-628
電子郵件:chun.chang@bsmi.gov.tw
傳 真:86484210
(郵遞區號)
(地址)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8年12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
會」會議紀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
佈告網頁,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lp?
ctNode=8850&xq_xCat=a&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龜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林口)、財團法
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台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測試中心、立德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寶)、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本部電磁相容部、美商康
萊士有限公司、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
東研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煒傑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耕
興股份有限公司(汐止)、翔智科技有限公司、詎詮科技驗證顧問有限公司、麥斯
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磁實驗室)、德凱認證股
份有限公司(林口實驗室)、律頻科技有限公司、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
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林口)、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
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桃園)、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中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全球驗證有限公司、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全
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內湖)、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耕興股份
有限公司中和安規、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實驗室、台灣德國萊因技術顧
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球認證有限公司(汐止)、統
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規實驗室、挪威商聯廣驗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第2頁(共2頁)
全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
司、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勗認證服務有限
公司、博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
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4頁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8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簡任技正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技術問題窗口:陳明峰(freg.Chen@bsmi.gov.tw分機627)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1. 依據本局第三組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830005500 號及經標
三字第 10830005502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及電鍋等商
品」,請通知業者盡速辦理換證事宜,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符合修正後
檢驗標準之證書,109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廢證。
2. 依據本局第三組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830006261 號函,「無
線充電器」商品將自明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
請通知廠商相關資訊,俾使廠商能及時因應相關檢驗措施。
3. 自 9/1 起,本局報驗發證櫃檯設有臨櫃刷卡機,提供信用卡繳費的服務。
4. 請多加利用本局線上服務系統,如電子收據、電子證書及線上繳費等服務,
並已將「驗證登錄系統預設勾選電子證書及電子收據」,於 12 月 2 日(星期
一)正式上線。
5. 模式 2+4 或 2+5 投件注意事項:
(1) 投件時請確認模式 2+4 或 2+5 案件生產廠場 ISO 9001 證書之正確性,以免
發生以不實 ISO 證書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情況,日後被查獲時,恐涉及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而撤銷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及逃
檢等違規處分。
(2) 線上投件時,係屬模式 2+4 或 2+5 之案件,若發現品管資訊未更新,系統
跳出提醒視窗時,請務必投變更案更新品管資訊,並請多加確認品管驗證
機構及品管驗證機構國別是否與證書相同,尤其是從單機版自行輸入而非
下拉選單點選者【因單機版無品管最新資料】,請於線上系統確認是否相
符,櫃檯人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3) 投延展案件時,請併案變更新品管資訊。
6. 申請模式 2+7 之案件,請確認工廠檢查報告及輸入資訊是否相同,櫃檯人
員比對不符會進行退件處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4頁
二、第六組(電磁相容科)
指定試驗室應向業者宣導正確標示中文標示,請各指定試驗室轉請廠商
配合辧理。
提案討論
一、群閎科技代廠商提案:
關於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的輸出電壓要求,廠商有款電源供應器
量測 USB 端口電壓在空載時約 5.1 V,但在滿載時會升壓至 5.3 V,想要
了解是否符合 BSMI 的相關規定。
我司告知無論空載與滿載電壓,皆應符合 USB 端口電壓±5 %之要求,但
廠商認為此說法不符合 103 年 7 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事項(如圖 1),在決
議中並未要求滿載時不能大於 5.25 V,僅有要求不能小於 4.75 V,因此廠
商覺得他們產品並未違反決議要求。
我司回覆先前曾詢問過 BSMI 相似問題,當時獲得的答覆是需控管 USB
端口電壓±5 %,因此廠商提出本案議題,針對目前電源供應器產品是否得
重新訂定 USB 輸出電壓之規範,以作為後續申請 BSMI 的依據。
圖 1 節錄於 103 年 7 月份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決議:
1.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若未附 USB 線材時,須於安規
報告 input test 確認空載及滿載輸出電壓符合額定電壓正負 5%之範圍。
2. 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若有附 USB 線材時,須於安規
報告 input test 確認空載及滿載輸出電壓符合額定電壓正負 10%之範
圍,量測輸出電壓位置於檢附之 USB 線輸出端電壓。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4頁
二、香港商立德 BV 提案:
針對部份產品含USB Ports在測試EMI時接行動碟是否需外接長線進行討
論:
1.Keyboard 含 1~2 個 USB 延伸 Ports
說明:
Keyboard 使用時置於桌面上使用,含有 USB 延伸 Ports 提供外接 Mouse
或接行動碟使用,這樣的 USB Ports 電源來自 PC USB Port,因為已經提
供 Keyboard 電源,所以可再供延伸 USB Ports 電流僅有 250mA~500mA
左右,實無法再推動外接式 HDD。
建議:
Keyboard 含 2 個 USB 延伸 Ports 時,第 1 個 Port 接行動碟進行 R/W 測
試,第 2 個 Port 接 Mouse;Keyboard 僅含一個 USB 延伸 Port 時,接行
動碟進行 R/W 測試。
2.無線充電滑鼠墊含 1~2 個 USB 延伸 Ports
說明:
無線充電滑鼠墊使用時置於桌面上使用,含有 USB 延伸 Ports 提供外接
Mouse 或接行動碟使用,此產品主要設計為供無線滑鼠充電之用,可再
供延伸 Ports 電流僅有 250mA~500mA 左右,實無法再推動外接式 HDD。
建議:
無線充電滑鼠墊含 USB 延伸 Ports 時接行動碟進行 R/W 測試,如使用
手冊有限定專屬週邊則不在此限。
以上二項產品在使用時都是接至 NB 或 PC 上之 USB Port,實已經將系統
的 USB Port 延伸至電腦桌上使用,如外接行動碟時並不會再外接一條延
長線,請同意外接行動碟時依實際使用狀況直接插在 USB Port 進行測試。
決議:
鑑於本案二項產品之使用方式及電氣特性,僅同意該二項產品得依上述議
題之建議方式進行 EMI 測試。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4頁
三、敦吉檢測科技提案:
〔延續 108 年 11 月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未決議事項〕
大型顯示器/電視機因尺寸與重量( > “80 or >100 kgw 以上)超過一般測試
桌(保麗龍桌)可承載的重量,測試時易發生摔落的危險,且該產品於壁掛
使用之高度都未必會超過 80 cm 高,因此測試時建議是否得比照複合式產
品的測試架構擺設(週邊為桌上型擺設,待測物為落地型擺設)?
備註:經詢問 VCCI 意見,原則上同意,只要於報告中說明變更擺設方式
的理由即可。參考 CISPR 32 附錄 D, Table D.1 .
(Note : If a physical hazard would be caused by testing the device on a table
top, then it can be arranged as floor standing and the test report shall document
the decision and justification.)
決議:
大型顯示器/電視機尺寸大於 80 吋或重量大於 100 公斤者,同意比照複合
式產品的測試架構擺設,惟需於報告中說明變更擺設方式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