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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銓敘部旨揭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辦理一案。

  • 發布日期:2020/12/24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資料點閱次數:2889

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銓敘部旨揭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規定且已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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