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總局首頁LOGO

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
:::

卡式瓦斯罐

  • 發布日期:2022/02/21
  • 發布單位:台中分局機械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2427

卡式瓦斯罐

瓦斯罐自民國92年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因此消費者購買瓦斯罐時,要選擇本體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對於經檢驗合格之瓦斯罐,仍應確實依瓦斯罐本體注意事項及攜帶式卡式爐使用說明書操作,避免使用不當造成危險。以下列出常被忽略的注意事項:
一、選購或使用前:
(一)應購買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瓦斯罐。(如圖例
(二)詳閱使用注意事項。
(三)罐體若有鏽蝕或底部凹面有凸起現象,應停止使用。
(四)瓦斯罐與登山罐構造不同,攜帶式卡式爐限搭配瓦斯罐使用,登山爐限搭配登山罐使用。
(五)攜帶式卡式爐應穩固平放置於地面或檯面,並遠離易燃物及備用瓦斯罐。
二、使用過程:
(一)確認卡式爐之容器安裝拉桿操作順暢後,將瓦斯罐之凸緣缺口朝上,與卡式爐凸出之導引片對正後,再壓下卡式爐之容器安裝拉桿,並留意無漏氣情形才可點火。
(二)應於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避免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
(三)請勿將2個卡式爐並排烹煮,或使用過大鍋子,避免輻射熱造成罐體壓力過高引發氣爆。
(四)若瓦斯罐過熱,導致安全裝置作動,自動關閉瓦斯通路而熄火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排除瓦斯罐過熱原因及更換瓦斯罐後再行使用,以免發生氣爆意外。
(五)用畢後,應將瓦斯罐退出卡式爐,並蓋上塑膠閥蓋。
三、使用後儲放:
(一)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機車行李箱。
(二)卡式爐具內不可放置備用瓦斯罐。
(三)應確認將殘留瓦斯排出後,再依垃圾分類丟棄。
(四)瓦斯罐不可重複充填瓦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