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之抽批檢驗方式由原每三千條抽一條改為每報驗五批抽驗一批後,將會增加業者負擔,是否可改依原方式抽驗?因輪胎類產品之單價頗高且所採取之試驗方式皆屬破壞性,試驗後已無法販售,故建議抽樣檢驗之進口輪胎樣品可免徵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等費用。
- 發布日期:2002/12/30
- 發布單位:檢驗技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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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訂定之輪胎抽批檢驗方式,係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規定而改以報驗批為計算抽驗比例之單位。新訂定之抽驗比例完全依照原抽批檢驗方式所估算,並不會增加業者負擔。
(二)有關建議抽樣檢驗之樣品可免徵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等費用部分,本局將會與有關單位共同研商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