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產品檢驗紀錄之追溯及市場管理,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產品確有必要將商品製造日期或批號詳列於報驗申請書及標示於商品上。如因報驗種類過多,無法將各種玩具之製造日期一一填寫於報驗申請書時,可將該報驗批產品編定同一個批號,並將此批號標示於商品上及列於報驗申請書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