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規定如下:(一)為商品之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者,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二)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下列之人,視為生產者:1、商品係由個別零組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2、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