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耐燃建材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82001012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220019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120007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點,除第3點至第6點、第8點及第15點自112年1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均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220007220號令修正發布4、9、15、19、20點及第10點之附表FRP-01,除第4、15點自112年1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均自即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以下應施檢驗耐燃建材類商品:
   
(一) 板材類:
1. 岩棉裝飾吸音板:限其厚度為相關國家標準所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至二十毫米者。
2. 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石膏板、爐碴石膏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及耐燃合板:限其厚度為相關國家標準所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者。
   
(二) 壁紙類:宣稱具防火、耐燃、防焰等有關性能之壁紙(布)。
三、 檢驗方式:
   
(一) 岩棉裝飾吸音板、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石膏板、爐碴石膏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四、模式五或模式七)雙軌並行。
   
(二) 耐燃合板: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四、模式五或模式七)雙軌並行。
   
(三) 壁紙類: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三)雙軌並行。
四、 檢驗項目:
   
(一) 岩棉裝飾吸音板、水泥黏結木絲板及水泥黏結木片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及標示。
   
(二) 石膏板(不論是否具有吸脫濕功能者):
1. 普通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及標示。
2. 普通硬質石膏板、裝飾石膏板、裝飾硬質石膏板、強化石膏板、耐燃一級層積石膏板【適用表面施以裝飾者,惟不適用表面壓模加工者】: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及標示。
3. 防潮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吸水時之耐剝離性及標示。
4. 防潮硬質石膏板: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吸水時之耐剝離性及標示。
   
(三) 爐碴石膏板及矽酸鈣板(a、c型):耐燃性、抗彎強度及標示(矽酸鈣板a型加測容積密度)。
   
(四) 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及標示(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加測容積密度)。
   
(五) 耐燃化粧硬質纖維板:耐燃性、耐衝擊性及標示;另有使用甲醛系樹脂者,加測「甲醛釋出量」。
   
(六) 素面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耐燃性、抗彎強度及標示;另有使用甲醛系樹脂者,加測「甲醛釋出量」。
   
(七) 耐燃合板:耐燃性、甲醛釋出量及標示。
   
(八) 壁紙類:耐燃性及標示。

第二章 監視查驗檢驗規定

五、 簡化程序
   
(一) 耐燃合板:
1.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貨品分類號列、產地、廠場或廠牌、厚度、耐燃性及種類相同之耐燃合板。
2. 報驗義務人同批報驗商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經報驗二十批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檢驗項目同前點規定。
3. 檢驗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報驗之同貨品分類號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厚度、同耐燃性及同種類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4. 抽批查驗之未抽中批,每批仍須查核外觀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報驗耐燃合板連續十次未申請先行放行即完成相關標示且經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查核(驗)符合檢驗規定者,免執行前揭外觀及標識查核。
   
(二) 壁紙類:
1.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貨品分類號列、產地及廠場或廠牌相同之耐燃壁紙、壁布。
2. 報驗義務人同批報驗商品經第一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經報驗二十批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檢驗項目同前點規定。
3. 檢驗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報驗之同貨品分類號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商品,須經一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4. 抽批查驗之未抽中批,每批仍須查核外觀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壁紙類商品連續十次未申請先行放行即完成相關標示且經檢驗機關查核(驗)符合檢驗規定者,免執行前揭外觀及標識查核。
六、 取樣檢驗數量:
   
(一) 耐燃合板:成品二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
   
(二) 壁紙類:成品依型式或材質分類至少取兩件,每件取樣長度至少一千毫米。
七、 檢驗單位: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分局、臺中分局及高雄分局。
八、 檢驗時限:
   
(一) 耐燃合板:耐燃一級為樣品送達後九個工作天。耐燃二、三級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二) 壁紙類:樣品送達後八個工作天。

第三章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九、 型式認定原則:
   
(一) 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
1. 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場所)、種類(依容積密度之分類)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 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4. 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二) 岩棉裝飾吸音板、石膏板、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合板:
1. 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場所)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 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4. 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普通板其餘厚度及裝飾板列為系列型式。
   
(三)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
1. 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場所)及耐燃性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
2. 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3.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4. 同一型式下,具有中空板及中實板者,以中空板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中空板其餘厚度及中實板列為系列型式。
   
(四) 壁紙類:
1. 同型式:製造廠場(包括同一製造廠場所屬不同地點之產製場所)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同名稱不同花色之商品視為一種型式,以萬用字碼表示(例如:優雅【XXXXX】)。
2. 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擇一型式做為主要型式。
3.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型式列為系列型式(例如:太陽【XXXXX】、月亮【XXXXX】)。
十、 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表FRP-01、表FRP-02或表FRP-03)、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 產品成分、中文標示及規格一覽表(含組成成分、外觀、表面處理描述及構成斷面圖)。
   
(二) 成品4×6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 製程概要(含耐燃處理概要;另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需自我聲明是否使用甲醛系樹脂)。
   
(四) 岩棉裝飾吸音板須檢附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之第三方公正實驗室所出具申請產品不含石綿測試報告。
   
(五) 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石膏板、爐碴石膏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須檢附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之第三方公正實驗室所出具產品不含石綿測試報告及符合對應標準之「總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
   
(六) 石膏板商品具有吸脫濕功能者,除前款外另須檢附同型式下任選一商品之第三方公正實驗室之吸脫濕性測試報告。
十一、 試驗原則:
   
(一)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
1. 同一型式下:僅有中實板或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及系列型式中厚度最厚者,分別執行檢驗。
2. 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實板及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系列型式中空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中實板厚度最小者,分別執行檢驗。
   
(二)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以外之板材類商品:抽主要型式及系列型式中厚度最厚者,分別執行檢驗。
   
(三) 前款商品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抽主要型式、系列型式普通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裝飾板厚度最小者,分別執行檢驗。
   
(四) 壁紙類商品:主要型式抽一個商品(例如:優雅【12345】)及系列型式每一型式抽一個商品(例如:太陽【12345】、月亮【12345】等),分別執行檢驗。
十二、 商品如有變更,應向原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一)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
1. 同一型式下,僅有中實板或中空板者,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2. 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實板及中空板者,中空板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中實板增列較同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二)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以外之板材類商品: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三) 前款商品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裝飾板者:普通板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執行該厚度檢驗;裝飾板增列較同型式厚度小者,執行該厚度檢驗。
   
(四) 壁紙類商品:增列同型式之系列型式者,該系列型式抽一商品執行檢驗。
十三、 前二點試驗項目同第四點規定。

第四章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規定

十四、 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依第十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二)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且試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 在耐燃建材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一年內執行取樣檢驗之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耐燃性型式試驗報告。
   
(四) 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五) 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十五、 逐批檢驗程序:
   
(一)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批號。
   
(二)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型式之耐燃建材。
   
(三) 檢驗機關得以每批百分之十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經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五機率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其中一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採逐批檢核。
   
(四) 取樣樣品數量:石膏板類須成品三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其餘耐燃建材須成品二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
   
(五) 取樣檢驗項目:
1. 岩棉裝飾吸音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2. 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爐碴石膏板、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石膏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總氯離子含量」、「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度」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3. 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抗彎強度/耐衝擊性」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六) 檢測單位:
1. 石綿鑑定:本局。
2. 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度、耐衝擊性、總氯離子含量: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七) 檢驗期限:耐燃一級為樣品送達後九個工作天;耐燃二、三級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八) 取樣檢驗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恢復百分之十機率取樣檢驗。
2. 同批商品含不同型式者,經第三款取樣檢驗不合格之型式,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改善計畫併同其餘未取樣檢驗之型式申請重新報驗。
   
(九)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第五章 驗證登錄檢驗規定

十六、 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驗證登錄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十七、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
十八、 應施檢驗耐燃建材以模式四、五或七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具備圓錐量熱儀,於申請時應提供購買設備證明文件及設備安裝現場4*6吋照片兩張,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赴廠查核設備。
十九、 前點圓錐量熱儀設備得以下列方式取代之:
   
(一) 建立比對模式:
1. 生產廠場應有例行性之檢測設備如CNS 6532耐燃試驗設備、ISO 1182、ASTM-E84、UL 723、ISO 1716、EN 13823、ISO 11925-2、ISO 9705所規定之試驗設備或其他等同設備。
2. 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與CNS 14705-1試驗設備圓錐量熱儀所測試之結果進行比對,訂定出各生產廠場之管制值。
   
(二) 生產管制: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進行檢驗,並使用比對模式所建立之管制值,管制產品品質。
   
(三) 定期委外試驗:
1. 定期將取得驗證之產品送檢驗機關、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試驗室依CNS 14705-1檢驗耐燃性。
2. 與生產廠場測試值比對,作為修正管制值之依據。
3. 委外頻率:每季須將當季生產每一型式驗證登錄產品中之任一產品委外依CNS 14705-1測試。
二十、 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未送備查者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進行邊境及國內出廠查核;驗證登錄機關如對委外試驗報告結果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執行檢測,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二) 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外試驗報告。

第六章 其他檢驗規定

二十一、 商品檢驗標識:
   
(一) 板材類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每片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壁紙類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本體或單位包裝上標示。
   
(二) 將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最小外包裝或單位包裝上者,本體上應有製造日期或批號,且採監視查驗及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申請書之批號欄詳實填報該批商品之製造日期或批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應將該批檢驗合格商品之製造日期或批號詳列於查驗證明或商品合格證書備註欄。
   
(三) 採監視查驗之商品應使用本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採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應使用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二十二、 中文標示:
   
(一) 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及石膏板:「(a)種類及(其)符(記)號」可於外包裝標示,其餘應符合各該檢驗標準之標示規定。
   
(二) 岩棉裝飾吸音板:於每片或最小包裝上依檢驗標準規定標示。
   
(三) 耐燃硬質纖維板及耐燃輕質纖維板:除應符合各該檢驗標準之標示事項外,並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
   
(四) 檢驗標準規定每片須標示之事項,得以中文或英文標示。商品之外包裝仍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標示中文標示。
二十三、 密度為160 kg/m3以下之應施檢驗岩棉裝飾吸音板,得檢附符合之國際標準以專案向本局申請免驗彎曲破壞載重。經核准免驗彎曲破壞載重且經檢驗合格者,受理之檢驗機關應於商品合格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備註欄加註「免驗彎曲破壞載重」。
二十四、 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厚度大於國家標準規定之最小厚度以上,且厚度國家標準未訂定者,若國家標準未有訂製品相關規定,則參照國家標準相近較小厚度之各項檢驗項目規定檢驗。表面具有顯著凹凸者,量測厚度應避開該部分,惟量測厚度不易避開時,得以厚度量測最小值決定應參考之規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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