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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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批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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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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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驗機關得以每批百分之十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經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每批報驗商品以百分之五機率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其中一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採逐批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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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取樣樣品數量:石膏板類須成品三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其餘耐燃建材須成品二片以上,每片面積至少一點四四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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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取樣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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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岩棉裝飾吸音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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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爐碴石膏板、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石膏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總氯離子含量」、「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度」或「石綿鑑定」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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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標示查核及任選「耐燃性」、「抗彎強度/耐衝擊性」一項以上檢驗項目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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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檢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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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綿鑑定: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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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耐燃性、彎曲破壞載重、抗彎強度、耐衝擊性、總氯離子含量: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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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檢驗期限:耐燃一級為樣品送達後九個工作天;耐燃二、三級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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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取樣檢驗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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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恢復百分之十機率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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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批商品含不同型式者,經第三款取樣檢驗不合格之型式,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改善計畫併同其餘未取樣檢驗之型式申請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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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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