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鈕扣型電池適用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疑義案。
所詢鈕扣型電池係屬「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下稱本基準)之零組件及耗材,其標示方法得適用本基準第4點第4項規定:「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前3款所定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代之」。 (經濟部商業司106年5月8日經商三字第106020305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