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0年7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90)一字第10008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2年11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21001210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41000479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81000637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21001540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51000642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1110007310號令修正

二、 正字標記品目增列、修正與廢止
   
(一) 本局為推行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需要,對於適用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依標準法第十條及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得公告為正字標記品目;對於無繼續推行必要之正字標記品目,亦可公告予以廢止。 美觀圖 美觀圖
   
(二) 正字標記品目經公告後,將置於本局網站提供查詢;對於未公告為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即依據其特性及所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本局、轄區分局、第三者驗證機構或認可試驗室之檢驗設備及能力現況、推行國家標準之宗旨等因素,適時公告增列為正字標記品目;廠商如認為需要,可向本局申請增列。
   
(三) 正字標記品目經公告增列、修正或廢止後,本局主管正字標記驗證之單位(以下簡稱驗證單位)即通知申請增列、修正或廢止之原申請人、已取得適用該品目之正字標記使用廠商、本局主管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與工廠檢查機關(構)之單位(以下簡稱認可單位)、本局執行產品檢驗與工廠檢查之單位及轄區分局(以下簡稱執行單位)、第三者驗證機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或認可試驗室。
   
(四) 本局驗證單位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其正字標記品目經公告廢止者,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廢止其正字標記,追繳證書,並副知相關之本局驗證單位、認可單位、執行單位、第三者驗證機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