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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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odt檔案)),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依各款順序排列) 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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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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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著色標明)。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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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含計畫緣起、目的、公司(實驗室)簡介、場地配置圖、地理位置圖及照片、設備一覽表、場地衰減特性資料、傳導室配置圖或照片、背景雜訊量測資料、現況分析、事業計畫、對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用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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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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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但非屬農業用地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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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但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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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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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證書;如屬申請新建實驗室者,免附。但應於第四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切結將於計畫核准日起三年內,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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