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中華民國91年05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1300035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1年06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08月0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1030001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11300047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認可及管理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美觀圖
二、 本規範適用於應施檢驗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
三、 指定試驗室評鑑、再評鑑或追查依CNS 17025或ISO/IEC 17025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四、 指定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以上之管理人員,擔任報告簽署人。
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五、 指定試驗室於申請認可時,應保存已執行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之紀錄。
六、 指定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安全。
七、 指定試驗室應具備執行申請檢測領域之各別指定標準或技術規範所必要之檢測設備。但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同意可免具備之檢測設備者,不在此限。
建築用防火門指定試驗室應另符合下列規範:
   
(一) 所有試驗爐內溫度及非移動式非曝火面溫度至少每二秒記錄一次數值。
   
(二) 應另獨立設置一組溫度紀錄器,其數值紀錄僅能以唯讀方式讀取,用以記錄位於試驗爐內溫度量測面幾何中心附近之溫度,至少設置一點,且該溫度量測點應與試驗報告所使用之爐內溫度量測點相同。
八、 檢測紀錄應符合各別指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其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
建築用防火門之檢測紀錄應另包含耐火試驗全程錄影檔及試體查證過程之影像或照片。
九、 測試報告應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應含產品技術文件資料,使能辨識產品之外觀、型式、特性或規格。
十、 指定試驗室應能自行完成測試工作,非經標準檢驗局之書面同意,不得執行臨場試驗或將測試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分委託其他試驗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