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05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三字第3000177號函訂定全文16點
中華民國89年07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三字第3000326號函修正第3點規定
中華民國91年05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1300036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91年06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1030002640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及第6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7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並刪除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