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報驗電子化簽審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4500250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自94年10月18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1053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10年7月15日生效

一、 為便捷商品報驗,辦理電子化簽審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商品:指經公告貨品輸入規定C01、C02申請報驗之商品。但不包含船(機)邊、倉庫驗放及大宗物資之報驗商品。
   
(二) 電子化簽審作業: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受理報驗輸入商品、辦理單證比對或其他相關作業。
三、 報驗義務人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取得使用帳號及密碼。
四、 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報驗者,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一) 連結檢驗機關網站,登錄電子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 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電子文件資料。
五、 報驗義務人委託報驗(關)業者以電子文件傳輸方式申請報驗者,受委託業者應先依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 美觀圖
六、 申請報驗案件之收文時間,以報驗義務人登錄傳輸之電子文件進入檢驗機關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其報驗義務人得連結檢驗機關網站查詢案件處理情形。
七、 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之數量以附件方式申請者,應於報驗申請書規格欄註記%list%;其報驗一報單項次須核發多張證書之案件者,應於報驗申請書規格欄註記%C2%,由檢驗機關以人工方式進行單證比對。
八、 檢驗機關應將商品檢驗結果,以電子文件傳送報驗義務人,並應將與海關傳輸之輸入貨品資料進行單證比對之結果傳輸海關。
九、 電子化簽審作業因檢驗機關電腦系統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報驗義務人之報驗申請及檢驗機關之單證比對作業,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