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

中華民國95年09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55001999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5年09月13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04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65000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96年04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150019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1年5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35002497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7500253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促進處理不符合驗證登錄商品之時效,達成一致化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流程。 美觀圖
二、 本流程所稱技術單位,指對取樣或購樣驗證登錄商品執行檢驗之單位。如該商品委由代施檢驗機構執行檢驗時,技術單位則為商品驗證審查單位。
三、 市場購樣檢驗之商品經檢驗不符合,驗證機關(構)應調查不符合原因,製作訪問紀錄,確認商品構造及重要零組件有無變更。
取樣或購樣檢驗之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證書名義人對檢測結果有疑義,並提出該商品品管計畫及該批商品之品管紀錄,由技術單位檢視下列事項後判定是否需複測:
   
(一) 樣品是否具代表性。
   
(二) 試驗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三) 技術人員是否依標準規定之試驗方法執行檢驗。
經前項判定需複測者,以原樣品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再取樣或購樣第二件同型式樣品測試:
   
(一) 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檢驗。
   
(二) 因商品特性,原樣品再檢驗其檢測結果不具代表性。
四、 依前點判定不符合之商品,技術單位應依「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分方式判定表」(如附表)判定違規態樣,載錄於試驗紀錄表,再移請相關單位依對應之處分方式續辦。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經依前項判定表判定無需處以逃檢處分者,移請證書名義人轄區報驗發證單位辦理廢止證書。
邊境查核案件除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須移請相關單位續辦外,其餘由辦理查核之各港埠分局逕行處理。
五、 適用前點第一項附表時,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 附表第二欄所稱「標示」,指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檢驗標準規範之應標示內容。
   
(二) 「廢止驗證登錄」指廢止不符合檢驗標準、未依規定標示及未依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式,與其屬構造相同者亦一併廢止。該等應廢止之型式,技術單位應併同違規態樣於試驗紀錄表內載明。
   
(三) 各違規態樣之處分方式欄內臚列一項以上者,皆須併處。
報驗義務人與證書名義人不同者,涉及證書之處分,應對證書名義人為之;其餘之處分,應對報驗義務人為之。
六、 與繫案不符合商品屬同構造之型式,如經調查確認亦不符合檢驗標準,驗證機關(構)於廢止驗證登錄時,一併命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七、 驗證登錄經廢止後,商品仍繼續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 商品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標示有已登錄之型式者,屬標示不符合。
中文標示之地址與報驗義務人工商登記之地址不同,經確認該地址無法聯繫報驗義務人者,屬標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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