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經濟部(91)經標五字第 091500008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092500109 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5、6、7、8 條條文(原名稱: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1400025 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4400074 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條條文;增訂第 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