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度量衡法

中華民國 18 年 02 月 1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1條公布,並自 19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 03 月 2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44 年 04 月 0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 73 年 04 月 1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911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93850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54920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4561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度量衡單位

第 三 章 檢定及檢查

第 四 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第 五 章 度量衡業管理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第 4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核定

第 七 章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第 八 章 罰則

第 九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