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商品抽測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共同公布市售「織襪」檢測結果點閱:1029織襪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服飾配件,可吸收汗水保持腳的乾燥,及保護腳不受鞋子磨擦起水泡。為確保市售織襪的品質安全及標示正確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共同合作,於109年上半年赴臺北市等地區之量販店、百貨商行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0件不同廠牌之織襪進行檢驗及查核,「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1件「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13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2項品質項目。 二、依據國家標準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國家標準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實際「纖維成分」。 三、依「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 四、依「服飾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抽檢「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 (一)嬰幼兒襪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商品,本次市購計5件為嬰幼兒襪商品(項次3、5、8、13、19),其中1件(項次19)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 (二)一般織襪(非嬰幼兒襪)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織襪」商品,本次市購計15件為一般織襪商品,毋須向該局申請檢驗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三、中文標示查核:共13件不符合規定。 (一)纖維成分: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計12件(2、3、8、9、11、13、15、16、17、18、19、20)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二)一般標示:計7件(項次3、13、14、16、17、19、20)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四、3件(項次2、8、9)中國大陸襪類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檢測確認棉為主要纖維成分,未申請許可即輸入涉嫌違反規定(棉襪貨品分類號列:6115.95.00.00-6,輸入規定MP1:中國大陸製有條件准許輸入)。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1件嬰幼兒襪(項次19)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違規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命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仍未回收或改正者,依同條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4件(項次3、8、13、19)嬰幼兒襪之纖維成分或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1件(項次19)亦涉及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處置已如前點說明。 三、另9件(2、9、11、14、15、16、17、18、20)一般織襪商品之纖維成分或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四、3件(項次2、8、9)中國大陸棉襪涉嫌違反輸入規定部分,經進行初步調查後,移請財政部關務署進行後續查處。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選購商品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洗標圖案應包含「水洗」、「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紡織品專業維護」。 二、嬰幼兒襪及服飾類商品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進口或運出廠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三、一般織襪(非嬰幼兒襪)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惟不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織襪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 五、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在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辦公室電話:02-2341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 judy.chiou@bsmi.gov.tw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更新日期:
2024年10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