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而取得許可執照者。二、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而取得許可執照者。三、提供不完整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