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事故通報案件之處理時間,應視案件之複雜程度而定。但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本局第六組或轄區分局應於接獲通報14個工作日內派員赴消費者及報驗義務人處所辦理訪查;逾九十個工作日尚未完成商品事故通報調查報告書者,應於月報表載明未完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