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107年飲水用水龍頭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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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飲水用水龍頭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7 年 11 月 16 日(五)上午 9 時
開會地點:本局臺南分局第一會議室
主 持 人:第六組楊副組長紹經(化學檢驗科閻科長慧貞代)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記 錄:李佳穎
飲水用水龍頭聯絡窗口
第 三 組聯絡窗口:李昱儀,02-23431700#268,yuyi.lee@bsmi.gov.tw
第 六 組聯絡窗口:鄭力賓,02-23431873,ben.cheng@bsmi.gov.tw
基隆分局聯絡窗口:陳彥宏,02-24231151#2408,yanghong.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聯絡窗口:楊淑吟,03-5427011#624,anny.yin@bsmi.gov.tw
臺中分局聯絡窗口:朱延朗,04-22612161#632,david.jyl@bsmi.gov.tw
臺南分局聯絡窗口:賴韋學,06-2264101#331,wh.lai@bsmi.gov.tw
高雄分局聯絡窗口:杜慶鳴,07-2511151#820,cm.tu@bsmi.gov.tw
花蓮分局聯絡窗口:何信輝,03-8221121#623,hank.ho@bsmi.gov.tw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台中)聯絡窗口:姚志宏,04-23502169#328,
yao119@mail.mirdc.org.tw、劉淑娟,04-23502169#518,paggy@mail.mirdc.org.tw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二、第六組
《商品標示法》網址參考: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viewLaw&pk=40
應施檢驗商品除依國家標準及本局商品檢驗法標示外,任何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亦須符合
商品標示法之標示規定。
三、第五組
宣導《商品檢驗法第 11 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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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則證書名義人即為報驗義務人,例外情形又無法在送件時確認誰為報驗義務人時,請業者提
供切結書(如附件 1),表示已瞭解相關規定。並於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時,於本體、包
裝、標貼或說明書內,依規定標示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 依商品檢驗法第 8 條,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 國內產製:原則:產製者(組裝者)。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製者,(1)具委託關係。
(2)產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如品牌商。
(二) 國外產製:原則:輸入者。例外:符合二條件即為委託輸入者,(1)具委託關係。(2)產
品上有委託者的商標符號或文字。
3. 驗證登錄商品之「報驗義務人」,並非固定不能異動,所以未來商品有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
市場等,若「報驗義務人」與原送審資料有出入時,無需至審查單位辦理變更報備,而由執行
市場監督人員確認最後之報驗義務人歸屬即可。
討論議題:
議題一 :金工中心提案
案由:
飲水用水龍頭申請業者若除主型式與系列型式產品所屬零件外,尚有其他未與水接觸之附屬配
件或零件替換之需求。如何符合未來標準檢驗局於市場後續追查證書文件之符合性確認程序。
說明:
於第二季會議中表示 08_02 4. 產品構成配件或裝飾件說明表(需包含配件或裝飾件之圖型或照
片等說明)建議於第三季一致性討論是否可以沿用或有其他方式替代之。
建議:
應請申請業者提供配件或裝飾件之圖型或照片等說明,填列於 08_02 產品本體及產品構成重要
零組件結構圖及查檢表 (4. 產品構成配件或裝飾件說明表)內,提交於指定試驗室進行確認。
決議:
1.經與會台中分局同仁說明,提案做法不至引起業者反彈,爰決議新增技術文件 08_02 產品本
體及產品構成重要零組件結構圖及查檢表之 4.「其他未與水接觸之產品附屬配件或附屬裝飾
件增列說明表」(範例如下),供有需求之申請人填寫以備本局執行後市場管理作業所需。
2.新申請案:申請人填寫 08_02 之 4 增列說明表併其他技術文件先向本局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
驗申請,再持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向本局暨各分局申請核發驗證登錄證書。
3.核備案:申請人填寫 08_02 之 4 增列說明表先向本局指定試驗室提出核備評估申請,再持指定
試驗室核發核備評估報告向本局暨各分局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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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_02 產品本體及產品構成重要零組件結構圖及查檢表(續)
4. 其他未與水接觸之產品附屬配件或附屬裝飾件增列說明表
項次
型式/系列型式
(與申請書/證書相符)
編碼 差異說明 照片
本公司確保以上資料正確無誤,簽名如下:
填寫人/職稱: 填寫日期:
議題二 :金工中心提案
案由:
08_02 之 1.水龍頭外觀彩色照片(需包含產品正面、側面與背面)的部分,可否僅在展示架上拍
照,還是需包含配件(例如:管子、角閥等零件)。
說明:
部分廠商僅提供展示架上之產品照片,與 08_02 2.產品組立圖與構成重要零組件結構圖 (需包
含產品名稱、型號與公司名)有出入。
建議:
為避免遺漏配件建議照片除包含產品正面、側面與背面外,還需增加所屬之配件(例如:管子、角
閥等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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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經與會分局同仁說明,提案做法不至引起業者反彈,產品照片除包含正面、側面與背面外,亦
需包含其所屬配件照片,配件可以採用排列方式,無需組裝完成。
議題三 :金工中心提案
案由:
08_05 繁體中文標示樣張之11.1 本體標示
(a)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b) 單把手水龍頭中應區分熱水與冷水者,熱水與冷水之區別應標示清楚且易於分辨。
(c) 水龍頭之外殼需標示流動方向者,應標示箭號。
(d) 應於水龍頭高溫處表面,標示高溫警示。
(e) 用於飲水用水龍頭需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LF〞(Lead Free,無鉛)。
上述資訊是否需以箭頭標示在該水龍頭上?
建議:
建議需將所需資訊以箭頭標示在該水龍頭上。
決議:
本體標示所需資訊以圖示說明或文字說明皆可,倘使用圖示說明應以箭頭或圓圈標示本體上之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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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切結書
□尚無法確定報驗義務人
申請人送件時因 ,
□其他:
於取得證書後在商品輸入/運出廠場/進入市場(依各該檢驗規定)前,
將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規定,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
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地址。
倘未依規定標示,申請人已瞭解貴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通知
限期改正。
驗證登錄申請人: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聯絡人: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編修日期:2025/09/16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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