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香港《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